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申报材料:
(一)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1、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4、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5、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17、其他要求报送的文件。
(二)资产并购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债权债务处置情况;
10、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12、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