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并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UCP600确立了大量新的标准,内容和形式上均有变化。它的出台无论是对进出口企业界、银行界、法律、司法、船运以及保险界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各类信用证纠纷案件不断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为正确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施行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信用证业务操作将产生重大影响。
近年来,银行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证业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日益重要,为帮助外贸企业、银行、法院、涉外律师事务所、科研教育机构和船运以及保险界等单位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理解UCP600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加强国际业务涉及的各种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掌握,提高单证技术水平和识别风险及妥善处理业务纠纷的能力,并有效促进商贸界、银行界、法律界之间的沟通,商务部培训中心决定举办《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及URDG458、ISP98理解适用与法律风险防范高级培训班,并由北京中财亚欧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欢迎派员参加。
为做好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第一期 厦 门 2007年5月25-27日(5月25日全天报到)
第二期 青 岛 2007年6月15-17日(6月15日全天报到)
第三期 西 宁 2007年6月22-24日(6月22日全天报到)
第四期 成 都 2007年7月13-15日(7月13日全天报到)
报名截止日期为每期开班前五天,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参加对象
(一)各外经贸企业业务经理及单证员、业务骨干,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及法律顾问和国际承运及代理商等
(二)各银行国际业务部门的领导与实际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
(三)各法院民事庭法官,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等法律界人士
(四)各级商务(外贸)主管部门、科研教育机构和贸促会、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关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UCP500应用中遇到的各种典型问题及UCP600修订背景介绍
(二)UCP600新条款的概况及概念;新条款1—39逐条讲解与深入分析
(三)UCP600与UCP500比较分析
(四)UCP600实施后不同当事人对于业务操作的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UCP600实施后出口商的单据制作
(六)开证行的拒付及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七)银行审核信用证的重点、改证技巧及风险化解
(八)银行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URDG458和备用证国际惯例ISP98介绍及实务操作与风险控制
(九)银行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证法律适用及法院判例分析
(十)信用证纠纷防范与典型案例分析
四、主讲专家与证书颁发
届时拟邀请国际商会UCP600修订小组成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专家组成员、商务部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银行总行及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法学专家主讲。欢迎来电咨询主讲专家名单。
五、学习费用与报名方法
参加人员每人交纳培训费1480元(含资料费、证书费等)。食宿统一优惠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欲参加的代表请填好报名回执后加盖公章传真至会务组,欢迎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我们根据报名回执于开班前一周寄发报到通知书,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一)咨询报名处
电 话:(010)51700039 51700185 51700496
传 真:(010)51700024 51700029 51700490
联系人:林旭主任 余婷老师
邮 箱:20049456@vip.sina.com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
地 址:北京昌平东三旗 邮编:102209
电 话:(010)69759160 69759898—3335
传 真:(010)69759204
联系人:哈 雨 黄乐遥
商务部培训中心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