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出口名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山东出口名牌),以名牌为龙头和示范,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推进我省加快实现由贸易大省向贸易强省的转变,按照我省《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出口名牌的评选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条 入选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重点推荐参加“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山东出口名牌评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
第五条 申请山东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见附件2)中,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工艺礼品行业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他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受理中或过期均无效。
(六)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七)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八)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检疫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
3、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以上每通过一类认证得6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但如在重评换证期间,出具了有关机构认定审核通过、证书待发的证明材料,视为有效,可得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20分)。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工艺礼品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3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其它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5分)。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5分,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0分)。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工艺礼品行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得1分,每超过2000万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其它行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同一个海外市场注册数个不同商标的,计1分;在不同的海外市场注册一个或多个商标的,按所涉海外市场的数量计算分数,每在一个海外市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其中,在欧盟获得注册商标的(欧盟商标仅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25国内有效的商标),按满分10分计算;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获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生产性企业得5分,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免验、检验检疫一类监管。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省级为外经贸厅、工商局、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上曾获得一个国家级荣誉称号得6分,曾获得一个省级荣誉称号得3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第七条 凡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山东出口名牌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境内外商标持有者名称须与推荐企业一致,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专利证书。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专利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八)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07年)及前一年度(2006年)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出口额证明和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二)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三)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请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按照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向所在市外经贸局或省属集团公司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各市外经贸局及省属集团公司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被推荐列入本单位山东出口名牌候选名单,公示后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机构的市,企业申报材料应经过该机构初审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同)。其它省级外贸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直接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每年3月底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出口名牌建设工作总结,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称号。
第五章 奖惩及处罚
第十二条 获得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将取消企业本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在有效期内,已入选企业在年度审查中不具备资格条件(参见第六条)的,取消其山东出口名牌称号;连续两年审查合格,优先申报下一次山东出口名牌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